2007年8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新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律信箱

尊敬的编辑:
  8年前,我借给朋友23万元钱,借条写明一年内连本带息归还。可不久,我因违法而锒铛入狱。该款到期后,我在狱中也曾多次发出信函催讨,但都犹如石沉大海。家人多次上门寻找也是不见人影。听说,类似的借款,法律保护的期限仅为二年。换句话说,超过了此期限,也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效力。那么,难道我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?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省五监 江富林

江富林:
  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。但是,诉讼时效是可以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或者中断。在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四十条中明确规定,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,并从中断时起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  你在信中提到在狱中曾多次发出信函催讨,这个催讨行为就是《民法通则》所说的,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,此时诉讼时效就发生了中断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。如果你一直在发信函催讨,并且其中并未有中断时间超过两年,那么诉讼时效就可以多次产生中断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,你现在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借钱的人返还借款。如果,你在8年间发信函之间的时间中断超过了2年,就超过了诉讼时效。
  具体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,请你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计算一下。
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冯一平